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应当将有关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装修事项予以记载并在房屋所在区域内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