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房屋装修不得破坏房屋的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并应当符合防火、防水、隔音、卫生、保温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