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燃气、电力、供水、供热、网络通讯、防雷装置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的维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