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房屋装修应当按照装修安全登记事项组织施工,不得超出装修安全登记事项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