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七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七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衣着整洁,使用礼貌用语,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乘坐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三)进行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四)减少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杂物,不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不乱涂乱画乱贴,不损坏公共设施、花草树木;
(六)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七)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
(八)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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