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