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市、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