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11-26 共 38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 第四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六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六条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及其他有关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第七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七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衣着整洁... 第八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八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坐规则,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自觉维护乘坐秩... 第九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节约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弃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合理... 第十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条 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践行低碳、绿... 第十一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一条 文明上网,不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不利用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和损害他... 第十二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二条 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方式和程序处理医疗纠纷。 第十三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三条 旅游观光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旅行社、导游、... 第十四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四条 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 支持和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 第十五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五条 关怀、尊重军人及其家属,自觉遵守、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增强国防意识,保护军事设施。 第十六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六条 邻里之间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 第十七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七条 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当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 鼓... 第十八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八条 鼓励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鼓励无... 第十九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扶贫、助残、救孤、济困、赈灾捐赠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捐赠财产... 第二十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并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行业、文明服务品牌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劝阻其工作场所内的...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民有权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被劝阻人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应当劝阻服...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 市、区(市)精...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文明行为礼仪、文明行为事例。 大众传播...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将文...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时制止交通出行不文明行为,查处违法... 第三十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物价、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及时处理投诉、举...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和网络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制止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应当重点监管,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对造成恶劣社会影...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除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