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应当重点监管,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等可以发表声明予以谴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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