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物价、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