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就医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