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毁损绿地、污染水体空气等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