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文明行为礼仪、文明行为事例。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