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民有权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被劝阻人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应当劝阻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明引导活动,劝阻不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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