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民有权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被劝阻人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应当劝阻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明引导活动,劝阻不文明行为。
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应当劝阻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明引导活动,劝阻不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