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行业、文明服务品牌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