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劝阻其工作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