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定期开展工作落实情况督查、考核,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情况社会调查。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定期开展工作落实情况督查、考核,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情况社会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