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学生法制和德育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