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并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获得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受到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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