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九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扶贫、助残、救孤、济困、赈灾捐赠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