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七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七条 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当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鼓励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