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六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六条 邻里之间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
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敬老爱幼。父母或者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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