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四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四条 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
支持和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银行、邮政、通信、医院、公共交通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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