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三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三条 旅游观光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旅行社、导游、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