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八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十八条 鼓励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鼓励无偿献血。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