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