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