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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