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