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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