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