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