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