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