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改变许可用途、范围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护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