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或者烧山、烧荒、垦荒、炸鱼或者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