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