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并实施定期巡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