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无居民海岛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海岛利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海洋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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