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办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手续,在无居民海岛擅自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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