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无居民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坏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恢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