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和有关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