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传输系统以及共享数据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