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五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五条 市、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重点收集和保管范围的档案,其单位应当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