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三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三条 对按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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