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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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二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
第三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事业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发展...
第五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明确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为档案的管理提供必需的条件。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市、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第七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档案,维护档...
第八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接收和征集规定范围内的档案、资料;
(二)对所存...
第九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
(一)市和区(市)应当设置综合档案馆;
(二)市可以设置城建等专门档案馆;
(三...
第十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市或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
第十一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选配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二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
第十三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三条 对按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
第十四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或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第十五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五条 市、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重点收集和保管范围的档案,其单位应当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
第十六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六条 市、区(市)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竣工验收、鉴定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
第十七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报送大事记,移交其编印的各种政策法规汇编、文集、志书、年鉴、报刊等资料。
第十八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市、...
第十九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九条 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保存满三十年的,应当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控股的企业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各单位应当按...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区划调整、机构撤并单位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变动时,其档案应当按有关规定做以下处理:
(一)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向其主管...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自协议(合同)生效后形成的全部档案,在协议(合同)终止后,应当归中方保存。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转为国有单位的,其档案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因保管条件恶劣...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产权变动的单位,在资产清理结束前,应当保管好原单位的全部档案资料及其目录,不得分散、丢失,并在资产清理结束...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档案机构调整和档案人员变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市)综合档案馆应当按规定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
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以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档案的鉴定、销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三十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赠送、交换或出卖。因国有资产转让,需转让档案或确需向境内外组织和个人赠送、...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档案归属、档案移交存有异议时,由市、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做...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分期分批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提供检索工具。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机构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利用和免费利用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持介绍信或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境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或者其他部门保存的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对中方原有档案的利用,由双方在协议(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八条 利用档案时,任何人不得圈划、涂改、描摹、伪造、丢失及损毁,不得擅自复制。
利用珍贵档案,原则上只提供...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将珍贵档...
第四十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予...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原档案的价值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机...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以及拒绝、阻碍档案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予以治...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