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以及拒绝、阻碍档案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予以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