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应当照价赔偿。原档案的价值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