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损毁、分散、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一)擅自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损毁、分散、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