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将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二)在档案科学研究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为保护国家档案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对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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