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单位档案没有实行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对开放的档案拒绝提供利用的;
(三)档案库房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
(四)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一)对单位档案没有实行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对开放的档案拒绝提供利用的;
(三)档案库房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
(四)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